記者有傳達民眾知的權利,但在傳播的當時也得將心比心,體諒當事人的心情。
日前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前往某KTV酒店臨檢時,因酒 店小姐不滿攝影記者在
場拍照,對警方及記者辱罵,雙方並發生肢體衝突,警方隨後將部分酒店小姐以
涉嫌「妨害公務罪」之現行犯當場逮捕,移送法辦。警方取締非法行業的決心,
以及貫徹公權力的行動當然應該支持。
但是,公權力的執行過程失去公平允當,以及媒體在當事人明白拒絕的情況下強行
拍攝所衍生的法律責任問題,卻更值得深思。
如果公權力不但不遵守祕密偵查的規定甚至主導或介入,強迫嫌疑人接受採訪攝影,
這已經明顯觸犯刑法第三0四條的妨害自由「強制罪」。但數十年來,此種公務員
明顯違法,在法治國家不能容忍的野蠻作法,竟然從未受到追究;應該主動偵查犯罪,
且一併注意嫌疑人有利不利情狀的檢察官如同對之默許縱容,實在不可思議。
「台中酒店辣妹發飆、妨害公務」,這是媒體喜愛的聳動標題。但是,不能不提醒
媒體界的朋友:任何被警方臨檢、偵查的民眾.並不因此喪失了拒絕接受採訪或拍照
的權利。記者並不因為隨同警方工作,就取得任意侵害他人隱私或住居自由的特權。
以此次遭臨檢的台中KTV酒店為例,當酒店經營人及小姐拒絕媒體採訪拍照時,
酒店當時大可以表示同意配合警方臨檢,但同時停止開放營業,要求媒體人員立即離去。
倘若媒體人員不肯強行留滯,則反而變成記者才是刑法第三0六條妨害自由
「侵入住居罪」的「現行犯」,警方依法應該保護業者及小姐的自由與隱私,
甚至以現行犯為由立即逮捕強行留滯的媒體人員。
強迫攝影一樣會發生刑法上妨害自由罪責,及民法上侵害他人肖像權與隱私權的
損害賠償責任問題。這樣的訴訟案件至今尚未發生,主要是因為前述執法機關
縱容默許、積非成是,以及一般民眾及嫌疑人不了解個人法律上權利所致。
隨著台灣民主法治的日趨成熟,民眾法律知識的逐漸普及,未來媒體記者於
執行上的注意事項將比以往多的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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